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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0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西双大道16号附65号路边,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渝D2****轿车车窗未关之机,盗走其放于车内的金色迪奥牌手拿包一个。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龙湖好城时光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00元,现已返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材料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 王  俊

2020年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012****)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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