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捕前住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社;曾因盗窃罪,2010年11月28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曾因盗窃罪,2019年因涉嫌盗窃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宋某某2020年4月1日03时许,在农安镇农行家属楼2单元门口处盗取黑色雅迪电动车型号为ID2089Z电动车一台,价值人民币600.00元;
2、被告人宋某某2020年4月11日23时许,在农安镇慈恩养老院胡同路口处,盗取绿黑色宗申牌型号为ZS110-60S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00.00元;
3、被告人宋某某2020年4月12日01时许,在农安县人民医院四楼走廊42号临时床位盗窃VIVO牌型号为Y6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0元;
4、被告人宋某某2020年4月12日01时许,在农安县人民医院四楼走廊40号临时床位处窃取1个红色挎包以及包内女士日用品若干,挎包价值为2元人民币,其他日用品无法作价;
5、被告人宋某某2020年4月12日1时许,在农安县人民医院七楼走廊98号临时床位窃取1个卡其色女士挎包,及包内人民币现金600.00元,挎包价值人民币2元;
6、被告人宋某某2020年4月13日02时许,在农安县人民医院三楼走廊57号床位处盗窃红色OPPO牌A5型号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00元;
7、被告人宋某某2020年4月13日上午,在农安镇铭心银庄店内柜台处盗取黑色华为牌型号nova5pr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0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7次盗窃物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尹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齐某某、黄某某、于某某、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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