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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849号

被告人宋某某,别名: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小区**号(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路**号**室(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室(户籍地云南省彝良县**乡**村**组** 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穆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0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晚上至2020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穆某某、宋某某、余某某结伙在桐乡市**街道**路**号**楼穆某某租房内,组织纠集袁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以打“豹子”等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穆某某抽头,从中抽头6000余元;

2020年2月17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穆某某、宋某某、余某某结伙在桐乡市**街道**路**号**楼穆某某租房内,组织纠集袁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等人以打“豹子”等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穆某某抽头,从中抽头600余元;

2020年2月27日凌晨至上午,被告人穆某某、宋某某、余某某结伙在桐乡市**街道**小区**号**室余某某租房内,组织纠集袁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以打“豹子”等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余某某抽头,从中抽头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袁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宋某某、穆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5.​ 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穆某某、余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次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81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建弘、周艳萍

2020年7月2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穆某某、余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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