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 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是深圳市**钢结构工程公司钢结构车间领班,负责板材加工,废料整理;被告人李某某是公司保安员;被告人肖某某曾是该公司司机,后来离职;三人共同预谋实施盗窃该公司板材。2019年7月6日晚,宋某某在公司内将该公司生产的一批成品钢板用绳子捆好,摆放在公司专门放置废料的位置。同时通知肖某某来运走。7月7日凌晨3时18分许,肖某某驾驶车牌为粤BN3****的货车至该公司门口,当值保安李某某将大门打开,让肖某某驾驶货车进来装货。肖某某将钢板装好后,驾驶车辆离开并将钢板变卖,获利1700元,随后肖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宋某某410元,转给李某某550元。经鉴定,被盗钢板重1200公斤,价值人民币 5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理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光盘1张、监控录像光盘1张、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流水信息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5页。
5.随案移送手机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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