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小名,宋某某,男,1969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0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7月4日夜,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王某甲、李某某、董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苗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路北,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通信电缆线200对200米,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000元。
2.2009年7月29日夜,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董某某、王某丙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路东,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通信电缆线200对500米,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000元。
3.2009年8月17日夜,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甲等人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通信电缆线100对、200对各800米,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7600元。
4.2009年10月15日夜,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甲等人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300对400米,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600元。
5. 2010年4月21日夜,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甲等人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200对300米、300对500米,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000元。
6.2010年11月9日夜,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王某乙、董某某、苗某某、李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等人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100对、200对各600米,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400元。
7.2011年2月17日夜,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甲、苗某某等人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100对700米、200对500米、300对1300米,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3100元。
8.2011年3月10日夜,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甲、苗某某、张某某等人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100对800米、200对800米、300对1600米,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2800元。
9.2011年4月13日夜,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苗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到亳州市谯城区********,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100对1000米、200对400米,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4200元。
10.2010年2月16日夜,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王某甲、李某某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通信电缆线100对900米,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娜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卷宗2册、补充材料4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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