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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等人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8********,汉族,山东高密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8********,汉族,山东高密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8日延期,4月2日退查,4月30日重报,5月30日延期。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窜至高密市**镇**村宋某某家东墙外,孙某某在外望风,宋某某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48800元,后宋某某分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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