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公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041963********,汉族,山东青岛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现住高密市**房。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9111982********,汉族,山东泰安人,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泰安市**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月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日延期,4月15日退查,5月15日重报,6月15日延期,6月28日退查,7月28日重报,8月28日延期。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以安排工作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周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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