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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8〕38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2017年4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乡**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5月16日被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号**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5月16日被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5月16日被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2018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原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六部业务员,自2012年5月至2015年初在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被告人宋某某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1371万元,其中新签881万元,续签490万元,其中被告人宋某某个人新签41万元,续签7万,领取薪酬合计85.9983万元,其中领取工资56313元,领取绩效提成805050元,领取津贴162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现未退非法所得。

被告人张某某,原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五、七部业务员,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在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张某某在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2234.5万元,新签1412.5万元,续签822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人张福宝、张玉娥新签272万,续签30万,领取薪酬合计107.7690万元,其中领取工资23370元,领取绩效提成105630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退非法所得107.7690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三部业务员,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在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307万元,新签199万,续签108万元,领取薪酬合计86600元,其中领取工资2800元,领取绩效提成82100元,从公司借款470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退非法所得866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二部**,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在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486万元,新签283万元,续签203万元,领取薪酬合计110850元,其中领取工资3000元,领取绩效提成11085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退非法所得110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帮助王宁威、李衍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丰学敏

2018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张某某1348531****;刘某某 1863573****;李某某 1843574****。

2.案卷材料16册,宋某某4册;张某某4册;刘某某3册;李某某4册;总补侦卷1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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