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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等十人)(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211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1996年12月16日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蒙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211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经我院批准被蒙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3766,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373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经我院批准逮捕,8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392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434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51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821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村**庄**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211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郏某某、王某甲、陆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庞某某、高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甲、赵某丙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12月1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高某乙(另处),将被拐妇女娜某甲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丙作为其儿子赵某丁的妻子。                                         

2、2018年12月9日,宋某某经张某某联系到王某乙的家人,将被拐妇女李某某以15.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为妻。

3、2019年2月,宋某某伙同被告人郏某某,将被拐妇女娜某乙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其侄子刘某乙的妻子。

4、2019年3月28日,宋某某伙同郏某某,将被拐妇女娜某丙以16.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作为赵某乙的妻子。

5、2019年4月17日,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陆某甲、陆某乙(另处)等人,将被拐妇女月某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高某甲作为其儿子尹某某的妻子。

6、2019年4月29日,宋某某伙同王某甲、陆某甲、陆某乙(另处)等人,将被拐妇女叶某以14.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庞某某作为其儿子王某丙的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王某乙、刘某乙、尹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娜某甲、娜某乙、娜某丙、月某、叶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郏某某、王某甲、陆某甲、庞某某、高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甲、赵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陆某甲、庞某某、高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甲、赵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郏某某、王某甲、陆某甲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高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甲、赵某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润松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郏某某、陆某甲现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王某甲、庞某某、高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甲、赵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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