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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6月2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李某某(已判决)注册成立天津某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某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销售枣、酒、酵素等商品为名,采取发展会员的方式,利用“某天下”网络平台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的费用,以交纳费用的多少分为四个等级,形成上下级关系,组成层级,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获取返利,谋取非法利益。经鉴定,某天下网站中共有7437个会员,其中直销会员7353个(已激活7339个),直销会员总奖金共计109171028.12元,直销会员总分红共计59946455.6元,直销会员提现共计75477070元。网站直销会员推荐层级共35层,安置层级共59层。2016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承担管理职责,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134个会员号,计28层,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在山东省泰安市**街道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中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19年10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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