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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三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园**,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小区**。2018年8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窦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设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宣传“加入公司会员,推荐人可获得高额提成,所缴会费分期返还,并可免费获取食用油”,采取“人推荐人,层层返利”的模式发展会员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2016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经他人介绍注册成为“**公司”的会员,为获取提成及食用油奖励,注册多个会员账户,并采取人传人,人荐人的方式发展他人。经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最大下线层数为33层,下线会员账户756个,涉及下线金额共计人民币254.76万元。据统计,被告人宋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共计51人。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 证人古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同案人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  雪

检察官助理:宋立倩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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