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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承德市**有限公司业务员、会计兼保管,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快**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在任承德**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会计兼保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售卖431件零10瓶北冰洋饮料所得款71475元、价值17000元的340件空箱、月部分借款8098元、部分二级批发商货款26208元、部分现金应交款11610元,以上总计134391元占为己有。宋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潜逃,2020年5月25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牙克石派出所抓获。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于2020年6月4日将134391元全部退赔给承德**有限公司,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信息、银行存款日记账、宋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双滦区三岔口仓库北冰洋饮料摆放情况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已归还侵占**有限公司各项钱款,并得到该公司谅解,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成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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