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6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巷**楼**栋**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受聘为佛山市南海区**镇**包装厂厂长,负责工厂的生产管理。2020年1月13日早上,被告人宋某某与周某某(另作处理)商量,以每吨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将**包装厂的塑胶原材料卖给周某某,周某某同意并雇请雷某某的货车去搬运塑胶原材料。当天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将厂内其他员工支开,并将仓库门打开,然后指挥周某某、雷某某驾驶的货车进入工厂的仓库,将被告人宋某某指定的塑胶原材料7.5吨(白色纤维袋包装,每袋净重25公斤,共300袋)搬上车运走。后周某某让阳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宋某某39000元。经核价,上述塑料原材料价值人民币79500元。破案后,上述塑胶原材料已全部起回并退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某、雷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私自处理,将所得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仰勃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1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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