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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5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共党员,原系太原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兼经理,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担任太原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幢**层**号)法人代表兼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未召开公司股东大会、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公司所有的、正在出租的一套房产(位于本市杏花岭区**路**号)予以变卖,得卖房款200万元后不入公司账目、将其中185.7万元侵吞据为己有,事后继续上交2012年至2013年共计12万房租,隐瞒其变卖公司房产的事实。上述赃款用于偿还被告人宋某某的个人债务、个人消费及借贷给他人等。

2014年,在上级公司党委、纪委介入调查后,被告人宋某某陆续退还**公司20.2万元,现无力退还。

另查明,2001年至2014年**公司欠被告人宋某某5.5万元,**公司扣除其2014年至今工资2.8265万元。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168.2万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骈俏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散材料拾玖页、审计报告壹本、光盘壹张、决定逮捕书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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