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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957号

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男,1983年6月1日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2058219830601163142058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2幢28-5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0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系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空品公司重庆事务所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空调销售合同后,具有经手申报设计师技术服务费的职务便利。期间,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远大公司支付给设计师的设计师技术服务费部分据为己有。涉案金额共计8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在完成项目的空调销售合同后,利用其经手申报设计师技术服务费的职务便利,虚构了项目设计师王某海,并以王某海名义从远大公司申报一笔设计师技术服务费。后远大公司将45631.07元设计师技术服务费转至王某海的银行账户,王某海再根据宋江涛宋某某的安排将该笔费用转至宋江涛宋某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仅将其中的约25000元给了真实设计师刘某非,剩余2万余元据为己有。

2、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在完成项目的空调销售合同后,利用其经手申报设计师技术服务费的职务便利,虚构了项目设计师罗某,并以罗某名义从远大公司申报一笔设计师技术服务费。后远大公司将95145.63元设计师技术服务费转至罗某银行账户,罗某再根据宋江涛宋某某的安排将该笔费用转至宋江涛宋某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仅将其中的45352元转账给真实设计师王某,剩余约5万元据为己有。

3、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在完成项目的空调销售合同后,利用其经手申报设计师技术服务费的职务便利,虚构了项目设计师任某宾任某某,并以任某宾任某某的名义从远大公司申报了一笔设计师技术服务费。后远大公司将56250.49元设计师技术服务费转到任某宾任某某银行账户,任某宾任某某再根据宋江涛宋某某的安排分两次将该笔费用转至宋江涛宋某某银行账户,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仅将其中约40000元给了真实设计师熊某军,剩余1万余元据为己有。

2019年3月25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泉塘街道远大公司长沙县**公司依法将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海、任某宾任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江涛宋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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