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担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司机的职务便利,在北京市东城区**路**号使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等,通过将该公司所有的一辆黑色奥迪牌A8L轿车(车牌号为京A****1)质押给他人的手段侵占公司财物。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45万元。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在山东省肥城市**路**小区**被抓获。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奥迪牌黑色轿车;2.书证: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博
代理检察员: 李姿毅
2020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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