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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晚上23时许,在利辛县**镇**酒吧,因琐事王某甲、李某某、孙某某等人对田某某进行殴打,后田某某纠集宋某某、王某乙等人同王某甲、纪某某相互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宋某某将纪某某打伤。经鉴定,纪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河川

代理检察员:慕  丽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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