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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聚众斗殴罪)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幺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贵州省六枝特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3日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六枝特区火车站与瞿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双方邀约斗殴。宋某某邀约罗某某(已判决)帮忙,罗某某召集郭某甲(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严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钢管到火车站门口,与宋某某、胡某某(已起诉)及舒某某、郭某乙(二人另案处理)会合后,在火车站附近寻找瞿某某未果,宋某某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告人宋某某及同案犯罗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纠集他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昕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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