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4********,汉族,小学,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9月21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至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0月9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期间,共计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其中:1、2014年7月2日,石家庄市藁城区**有限公司接受北京**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涉及税款744367.76元;2、2013年9月26日,石家庄市藁城区**有限公司接受北京**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涉及税款238777.35元。涉及税款总共983145.11元,该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抵扣。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委托家属将上述涉及税款983145.11元主动交至藁城区公安局,由藁城区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宋某某相关法律文书;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进账记录;
(3)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宋某某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4)**公司工商资料;
(5)**公司税务资料;
(6)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税务资料;
(7)宋某某银行流水;
(8)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立案及相关人员讯问材料;
2.证人证言:杨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瑞国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本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税款983145.11元由藁城区公安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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