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以来,宋某某虚构其是**部队领导的身份,虚构**市**局局长刘某某的身份,虚构部队资料员巩某某的身份,该三人均由宋某某本人饰演,以帮助葛某甲和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二次召回部队为由,以给葛某甲办理房产证、给王某甲、葛某甲、刘某某、葛某乙安排工作、给葛某乙的房子办理拆迁、以申请危房改造为由,先后骗取葛某甲349764元钱,骗取王某甲65560元钱,骗取葛某乙35800元钱,骗取刘某某14400元钱,共计骗了465524元钱。宋某某退还给葛某甲45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丙、葛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葛某甲等人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莉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