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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2019年7月26日因无证驾驶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桐庐县桐君街道陆家湾5号3楼租房,登录微信并使用外卖群发布售卖口罩虚假信息,通过收取定金、货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何玉玲、罗英等人人民币52955元,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家属协助退缴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申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罗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莹丽

2020年36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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