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71980********,汉族,小学文化,长治市潞州区**街**店员工,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号**栋**户)。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两次退回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5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互联网上制作网页发布其可以帮助他人查询手机号机主身份证号、婚姻登记信息、开房记录、手机定位等的虚假信息,并留下从网上购买的QQ号等待被害人联系,在被害人与其联系要求查询相关信息时,将从网上下载的部分查询公民信息的图片发给被害人以骗取信任,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查询,并将从网上购买的微信号的收款二维码发给被害人要求支付200元至600元不等钱款,在被害人付清全款或部分付款后,宋某某将被害人QQ号拉黑并失去联系,将所诈骗钱款通过微信中零钱提现功能或向银行卡转账功能转至银行卡后挥霍。经查,被告人宋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张某某、丁某某等千余名被害人共计约488000元,其中已落实身份的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各被骗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搜查笔录;电子数据;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泽宇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广亚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页1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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