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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江苏省**市人,住江苏省**市**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10因涉嫌诈骗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至姚安县**镇**村委**庄**组武某某户,冒充医药公司人员,以卖中药为其治病为由,骗取武某某人民币600元。

2.2019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至姚安县**镇**村委**村**组代某某户,冒充医药公司代表,把事先准备好的药水喷在被害人代某某身上,制造其病重的虚假事实,以卖中药为其治病为由,骗取代某某人民币200元。

3.2019年4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至姚安县**镇**村委**组刘某某户,冒充医药公司人员,把事先准备好的药水喷在被害人刘某某身上,制造其病重的虚假事实,以卖中药为其治病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80元。

4.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至姚安县**镇**村委**组杨某某户,冒充医药公司工作人员,以卖中药为其治病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400元。

5.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至姚安县**镇**村委**组吕某某户,冒充医药公司工作人员,把事先准备好的药水喷在被害人吕某某身上,制造其病重的虚假事实,以卖中药为其治病为由,骗取吕某某人民币660元。

6.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至大姚县**镇**屯村委会王某某户,冒充医药公司工作人员,以卖中药为其治病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7.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至大姚县**镇***村委会杨某某户,冒充医生,以卖中药为其治病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80元。

8.2019年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至姚安县**镇**村委**组杨某某户,冒充上海医科大学昆明康复中心的医生,把事先准备好的药水喷在被害人杨某甲身上,制造其病重的虚假事实,以卖中药为其治病为由,骗取杨某甲人民币1480元。

9.2019年8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至姚安县**镇**村委**屯**组杜某乙户,冒充上海医科大学昆明康复中心的医生,把事先准备好的药水喷在被害人杜某乙身上,制造其病重的虚假事实,以卖中药为其治病为由,骗取杜某乙人民币640元。

10.2019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至姚安县**镇**村委**屯**组吴某乙户,冒充上海医科大学昆明康复中心的医生,把事先准备好的药水喷在被害人吴某乙身上,制造其病重的虚假事实,以卖中药为其治病为由,骗取吴某乙人民币1100元。

11.2019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至姚安县**镇**村委**村组周某某户,冒充上海医科大学昆明康复中心的医生,把事先准备好的药水喷在被害人周某某身上,制造其病重的虚假事实,以卖中药为其治病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物证照片;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5.证人吴某甲、陈某某、杜某甲的证言;6.被害人杨某某、杜某乙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夸大事实,骗取他人财物8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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