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宋某甲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姓名:宋某乙,身份证号码:4224231960********),在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市场附近的被害人常某某住所,向常某某借了4****元人民币,随后宋某甲便逃匿。常某某多次去到“宋某乙”老家寻找“宋某甲”,但去到“宋某乙”当时借钱时宋某甲给的一张身份证的地址寻找时,当地村民均表示没有此人。2020年01月07日,宋某甲在江西省南昌市**大街一工地门口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常某某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虚假身份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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