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宋**,女,1978年0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7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东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份至2016年1月份期间,宋**向张**谎称以做绿化工程为名,以需要先期垫资为由向张**借钱,张**通过房产抵押给朋友韩**贷款271800,向朋友张久胜借款50000元,向朋友杨**借了110000元,张**自己存款125000元。之后,宋**又以出交通事故为由,伪造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处理专用章骗取张**20000元,宋**共计骗取张**57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伟
检察员:徐亚萍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宋**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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