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624号
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经营**旅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开展代购机票业务。2017年3月16日,在大连**国际旅行社工作的林某某与宋某甲商定,由宋某甲代为购买同年4月7日、12日大连往返深圳机票55张,并先后三次通过手机银行将全额购票款人民币57800元转账至宋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内,钱款到账后被宋某甲挪作他用。4月7日,宋某甲联系大连**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某,谎称紧急需要出55张大连到深圳的往返机票,并通过微信向胡某某发送了伪造的银行****,虚构了已经支付购买机票全款的事实骗取胡某某信任,后**公司代为购买了上述机票并支付了机票款共计人民币164950元,后宋某甲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人陈述;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月
检 察 员: 于震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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