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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4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陆续向被害人陈某某借钱并使用陈某某的信用卡透支,后无力归还。2018年12月,陈某某为还信用卡透支,想从支付宝花呗上套现,宋某某遂虚构认识一个叫“杨某某”的人可以帮助陈某某套现,并用其同学微信以“杨某某”的名义和陈某某联系,以套现需要走流水对账后再返钱为名,骗陈某某通过支付宝扫二维码等方式向其提供的二维码等账户转款共计1万元左右。后宋某某以“杨某某”名义将陈某某微信拉黑,陈某某无法联系上“杨某某”,宋某某向陈某某谎称会去找“杨某某”。2020年初,陈某某询问宋某某是否找到“杨某某”,宋某某谎称已和“杨某某”取得联系,并用自己新注册的微信继续以“杨某某”的名义和陈某某联系,又以要想返还之前所转的款项还需要继续对账走流水为名,骗取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网上贷款套取款项后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二维码等转款。后在宋某某及宋某某冒充的“杨某某”及“杨某某”的财务人员一直让陈某某找钱走流水对账却不返钱的情况下,陈某某感到被骗,遂报警。经审计,宋某某骗取陈某某款项共计为人民币323325.78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15日,宋某某的父母退赔被害人陈某某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对被告人宋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长凯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电子数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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