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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为偿还外债,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405161.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被告人宋某某为偿还赌博等外债,拟通过分期购买好车后做二次分期套取现金用于还债。同年12月份,宋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零首付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奥迪A6L轿车一辆(价值385000元),宋某某在偿还1期贷款11900元后即不再还款并逃匿,后于2018年4月份将该车以175000元的低价卖于他人后将价款偿还个人高利贷及消费。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宋某某虚构其有经营的足疗店及足疗店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孟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并透支32061.20元,后通过不接电话、将孟某某微信拉黑等方式躲避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彬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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