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公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琪,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5日被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期一次(5月30日至6月13日),退补两次(6月6日至7月6日、8月6日至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经李建华推荐,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成为微信好友。后宋某某通过微信向于某某发送从别人朋友圈复制的带鱼图片,虚构自己有带鱼出售的事实,以低价为诱饵骗取于某某的信任。后宋某某向于某某发送随手拍摄的货车司机和货车的照片等图片骗于某某正在装货,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谎称是货车司机的手机号码发送于某某,当于某某再三要求宋某某让货车司机拿着收到条在车厢处拍照时,宋某某将福州一诺鑫辰水产的名片发给于某某并称“随便你怎么折腾”,于某某怕宋某某反悔,遂于1月5日立即向宋某某转账10万元,宋某某于当日ATM取现10000元、1月6日和1月7日共消费16527元。宋某某于2019年1月26日在江阴市月城镇月港湾花园小区7号楼1幢102卧室被抓获。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用被骗资金和扣押资金发还于某某89771元,宋某某家属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公关机关返还于某某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聊天记录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丽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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