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沙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被告人宋某某得知赖某某(已判决)等人欲寻找偏僻地点实施电信诈骗,遂带领赖某某至沙县**乡**村龙池自然村一处山上寻找作案场所,并提供龙松村1号其住处给赖某某诈骗团伙用于住宿。其后,赖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决)等诈骗犯罪团伙先后组织人员在该村山上寻找地点搭建帐篷后冒充淘宝客服实施电信诈骗,并共同居住于宋某某提供的住处。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帮助赖某某团伙拨打诈骗电话,帮助赖某某、谢某某诈骗团伙望风。至8月7日案发时止,赖某某、谢某某两个诈骗犯罪团伙在沙县**乡**村山上分别骗得钱款人民币21119.03元、48270.87元,合计69389.9元。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沙县**乡**村**号住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详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丁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谢某某赖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宋联彬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赖某某、谢某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拨打电话、帮忙望风,并提供场所、生活保障等帮助,期间,赖某某、谢某某等人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683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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