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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宋某某于2014年8月,以给被害人张某某办理**公租房为由,在本市渭滨区金陵新村被害人住处骗走现金5100元。2020年3月3日,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退款5100元。

2、被告人宋某某于2014年12月,以给被害人刘某某、郑某甲办理**保障房为由,先后在本市渭滨区金陵新村、本市金台区联盟花园等地骗取刘某某75462元、骗取郑某甲21500元。2020年3月4日,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刘某某退款7.5万元,向被害人郑某甲退款2.5万元。

3、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10月,以给被害人孙某某女儿、外甥女办理宝鸡市**医院、**酒厂工作为由,在本市渭滨区巨一时代广场青阶茶社,骗取孙某某137500元。2019年5月,宋某某退还2万元。同年9月退还10万元。其间,宋某某还向孙某某女儿支付“生活费”共计14500元。2020年2月26日,宋某某家属退款1.75万元。

4、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10月,以给被害人郑某乙女儿办理**中学上学为由,在本市高新区石油机械厂门口骗取郑某乙59200元。2020年1月25日,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郑某乙退款59200元。

5、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2月,以给被害人李某甲办理**保障房为由,在本市金台区陈仓园邮政储蓄银行门口,骗取被害人李某甲23000元。2020年3月1日,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李某甲退赔28000元。

6、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6月,以给被害人李某乙办理**保障房为由,在本市金台区金台执法大队院内,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5000元。同年9月27日,宋某某退款9000元。2020年3月1日,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李某乙退赔6000元。

7、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以给被害人王某甲办理**保障房为由,在本市金台区联盟路陕西信合银行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56000元。2019年11月29日,宋某某退款100000万元。同年12月3日,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王某甲退赔65000元。

8、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以给被害人郭某某办理**保障房为由,在本市金台区联盟路第五大道路口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0000元。2020年2月26日,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郭某某退赔10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共计诈骗金额359262元,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房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

3.证人苏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已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旭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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