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住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宋某某以驾校工作人员身份,向被害人谎称可以帮忙报名考驾照,先后收取了被害人肖某某4193元,收取被害人韩某某3500元,收取被害人李某某5800元。宋某某在收到钱后,供其个人挥霍使用,并断绝与被害人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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