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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4年4月间,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牟某某取得神华集团神东公司神木县大柳塔镇哈拉沟煤矿边角地质危害治理工程为名,在本市东城区国际饭店二层茶馆签订《协议书》,骗取牟某某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被害人牟某某后发现被骗并于2015年1月报案。被告人宋某某于2016年在得知自己被追逃后,为出行方便伪造了载有其个人姓名、照片、职务为“公安部刑事侦察局政治部副主任”的人民警察证一张,后于2019年5月17日被抓获归案。经查,上述工程系虚假项目。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友已代为退赔大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姓名为宋某某的人民警察证、手机等;2.书证:宋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复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终139号刑事裁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2019]司鉴字第1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被害人牟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伪造人民警察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迎迎

                         检察官助理:张达明

2020年2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证物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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