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芦检公诉刑诉〔2018〕7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四川省芦山县人,原系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小区项目实际负责人,城镇居民,家住芦山县**镇**路**房**楼**号。2018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宋某某获知芦山“4·20”地震后修建的**小区需要物业公司,且前三年由政府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信息后,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谈,由宋某某支付**公司相关费用,借用**公司资质参与芦山县**物业管理代管招标和合同签订。后经公开招标,**公司中标芦山县**路**物业代管项目。2016年3月5日,**公司与芦山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路**一期二期”项目物业委托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以派驻方式收取费用,由人员实际到岗时间计算”。
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多次将未在**路**上岗的十七名人员列入为到岗的保安人员、保洁人员、维修人员,骗取资金36.5842万元。其中:以“白某某”等十人名字作为保洁员,骗取资金共16.0012万元;以“黄某某”等三人名字作为保安员,骗取资金共7.425万元;以“付某某”等三人名字作为维修人员,骗取资金共10.53万元;以“韩某某”名字作为客户服务人员,骗取资金2.628万元。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经芦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到岗人员骗取资金达到36.584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芦山县人民法院
本件经核对无误
检察员:袁永平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卷、证据卷贰卷,补充卷壹卷;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换押证(三、四、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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