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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5********,山西省平遥县**镇**村**农民,住**街**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7日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虚构被被害人车辆碰撞的事实,多次以“碰瓷”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1、2017年1月16日18时许,被害人赵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晋K****0汽车行驶至平遥县二里半粮食局门口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赵某甲的汽车撞到,向赵某甲索要了1300元“医药费”。

2、2018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夫妇开车行驶至平遥县二里半新华南街家门口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张某甲夫妇的汽车撞到,向张某甲夫妇索要了500元“医药费”。

3、2018年3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李某甲与其丈夫驾驶汽车行驶至平遥县峰岩广场往金融街拐的路口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李某甲夫妇的汽车撞到,向李某甲夫妇索要了700元“医药费”。

4、2018年3月2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晋A****H汽车行驶至平遥县东城牌楼十字路口等红灯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王某甲的汽车撞到,向王某甲索要了2000元“医药费”。

5、2018年8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害人李某乙骑着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平遥县汇丰小区门口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李某乙的电动三轮车撞到,向李某乙索要了500元“医药费”。

6、2018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害人郭某甲驾驶汽车行驶至平遥县东城牌楼十字路口等红灯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郭某甲的汽车撞到,向郭某甲索要了1000元“医药费”。

7、2019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害人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2汽车行驶至平遥一中小区内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唐某某的汽车撞到,向唐某某索要了500元“医药费”。

8、2019年5月11日晚23时许,被害人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V汽车行驶至平遥县康宁苑C区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田某某的汽车撞到,向田某某索要了1550元“医药费”。

9、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害人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7汽车行驶至平遥县柳根路与东护城河路口停车后,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范某某的汽车撞到,向范某某索要了800元“医药费”。

10、2019年7月31日14时许,被害人赵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晋K****6汽车行驶至平遥县汇泰小区内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赵某乙的汽车撞到,向赵某乙索要了2600元“医药费”。

11、2019年8、9月的一天,被害人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6汽车行驶至平遥县富城家园小区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尚某某 的汽车撞到,向尚某某 索要了600元“医药费”。

12、2020年1月25日,被害人刘某某驾驶汽车行驶至平遥县电视台院内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刘某某的汽车撞到,向刘某某索要7000元“医药费”。后被旁人识破后,宋某某离开现场,诈骗未遂。

13、2020年2月18日12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晋K****8汽车行驶至平遥县滨河花园东侧停车场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王某乙的汽车撞到,向王某乙索要了500元“医药费”。

14、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丙驾驶车牌号为晋K****2汽车行驶至平遥县海峰家园小区门口停车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王某丙的汽车撞到,向王某丙索要了666元“医药费”。

15、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害人安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晋K****0汽车行驶至平遥县十九街村家门口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安某甲的汽车撞到,向安某甲索要了600元“医药费”。

16、2020年5月18日19时许,被害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7汽车行驶至平遥一中后校门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邓某某的汽车撞到,向邓某某索要了700元“医药费”。

17、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雷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沪C****6汽车行驶至平遥县柳根花园小区B8号楼下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雷某甲的汽车撞到,向雷某甲索要了1100元“医药费”。

18、2020年5月29日晚21时许,被害人王某丁驾驶车牌号为蒙A****5汽车行驶至平遥县汇泰小区门口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王某丁的汽车撞到,向王某丁索要了3000元“医药费”。

19、2020年5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7汽车行驶至平遥一中门口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薛某某的汽车撞到,向薛某某索要了400元“医药费”。

20、2020年6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安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晋K****8汽车行驶至平遥县滨河花园小区车库旁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安某乙的汽车撞到,向安某乙索要了600元“医药费”。

21、2020年6月27日15时许,被害人侯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晋K****5汽车行驶至平遥县上西关街移动公司门口停车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侯某甲的汽车撞到,向侯某甲索要3000元“医药费”,在听到侯某甲要报警后,宋某某自行离开,诈骗未遂。

22、2020年7月9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晋K****1汽车行驶至平遥县兰荷苑小区内停车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张某乙的汽车撞到,向张某乙索要了500元“医药费”。

23、2020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5汽车行驶至介休市房管局宿舍大门口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韩某某的汽车碰到,向韩某某索要了3486元“医药费”。

24、2020年7月21日6时10分许,被害人侯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晋K****6汽车行驶至平遥县康明眼科医院后门停车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侯某乙的汽车撞到,向侯某乙索要了830元“医药费”。

25、2020年7月21日晚22时许,被害人郭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晋K****9汽车行驶至平遥县绿色都城小区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郭某乙的汽车撞到,向郭某乙索要了1800元“医药费”。

26、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雷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晋K****1汽车行驶至平遥县西郭村大队门口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雷某乙的汽车撞到,向雷某乙索要了2500元“医药费”。

27、2020年7月28日21时许,被害人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9汽车行驶至平遥县中都路中石化加油站附近时,被告人宋某某跑到车跟前,谎称被裴某某的汽车撞到,向其索要了1600元“医药费”。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诈骗作案27次,其中既遂25次,既遂金额共计30332元;未遂2次,未遂金额共计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宋某某诈骗未遂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代亮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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