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开发区世纪星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至9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孟某某,谎称能通过找关系为孟某某的男友王某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办理取保候审及缓刑需要钱为由,先后通过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骗走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为他人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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