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6日被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宋某某因缺钱与李某某(存疑不起诉)商议租赁车辆并抵押的方式获取钱财,后宋某某等人租赁了一辆车牌为晋A****6的黑色奔驰商务车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该车为其亲戚所有,以抵押该车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乔某某七万元后逃匿。案发后宋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附:1、案卷贰册;

2、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