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6日被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宋某某因缺钱与李某某(存疑不起诉)商议租赁车辆并抵押的方式获取钱财,后宋某某等人租赁了一辆车牌为晋A****6的黑色奔驰商务车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该车为其亲戚所有,以抵押该车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乔某某七万元后逃匿。案发后宋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附:1、案卷贰册;
2、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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