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原系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曾任该公司销售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宋某甲为偿还个人债务和支付个人高额投资、消费,虚构江苏省南通**公司的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私刻江苏省南通**公司和南通市**有限公司的公章,制作邀标函、中标通知书和物资采购合同等材料,诱使杭州**有限公司误以为谈成上述项目,并以工程招标需交纳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等为由,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3月24日、4月19日、5月19日、6月26日、6月27日、8月28日、9月18日、12月20日、12月28日、2018年1月9日、1月15日、3月12日、4月10日从杭州**有限公司共计骗取1125万余元,期间陆续以工程预付款、结算款等名义,分别于2017年5月3日、6月21日、12月26日、12月29日、2018年2月1日、5月18日、6月1日共计返回杭州**有限公司531万余元,以继续博取公司信任,至案发共计造成杭州**有限公司损失594万余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宋某甲在宁波市鄞州区**花苑**幢**号**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1部、苹果手机2部、银行卡17张、U盘2个、手表2只、企业查询函4张、信件4份、装修合同2份、珠链串1串、项链2条、戒指8只、手链2条、手环5只、南京**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南通市**有限公司章、江苏省南通**公司章;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交易流水、银行交易记录、委托书、收据、工程材料、信件、营业执照、销售任务书、销售总监聘用合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及清单、房屋交易记录、公章章印及相关资料、身份复印件、电子回单、借款单、汇款凭证、说明、居民身份证鉴别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线索传递;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陈某某、范某某、顾某某、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昊渊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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