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坊**幢**单元**室,现住地杭州市拱墅区**新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对外谎称自己生意做得很大,以租来的保时捷汽车包装自己。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以村里集资、公司进货资金周转、补交税款、淘宝店刷单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39.047万元(后归还213.17万元,被害人赵某某实际损失125.87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2019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以公司税务被查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喻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归还7万元,被害人喻某某实际损失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以共同开天猫店、补交税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5.4万元(后归还4万元,被害人张某某实际损失51.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
2020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共同买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7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
2020年3月26日,被害人陶某某至被告人宋某某住处要求被告人宋某某归还所骗款项,未果后报警。和睦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至本市拱墅区**新村**幢**单元楼下,遇被害人陶某某和被告人宋某某等人,经了解情况后将被告人宋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明细、个人存款合同、还款协议、借条、淘宝刷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赵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建军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