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街**号**室。2017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2017年7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2月7日继续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谎称是兰州市**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认识兰州市**管理处领导,并承诺可以帮他人办理出租车承租为由取得李某某信任后,先后通过李某某骗得李某甲等人现金276万元。破案后,从被告人宋某某及家属处追回赃款共计人民币46万元,大众、长城汽车各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证明、统计确认表、银行凭证及明细、通话记录、短信截屏及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艳、张丽
2018年1月4日
附:
1、案卷21册、账本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
2、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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