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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抓获,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宋某某因承包工程负债20余万元,2016年3月至8月期间,宋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刻意隐瞒真实经济状况,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大肆骗取他人钱财,所得赃款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高额利息。2016年9月,宋某某潜逃至青海,2019年9月9日被抓获归案。

1.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以承包工程垫资为由,骗被害人王某某担保从丁某某处骗取现金11.4万元,后以付息的名义偿还6000元,王某某向丁某某偿还10.5万元。

    2.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以承包工程为由,骗被害人王某某担保从赵某某处骗取现金10万元,后以付息的名义偿还4万元,王某某向赵某某偿还10万元。

3.2016年5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从被害人肖某某处骗取现金2.5万元。

4.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从被害人纪某处骗取现金18万元。后以付息的名义偿还6万元。

5.2016年7月5日、8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购买材料为由,从被害人何某处骗取现金共计6.5万元。

6.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以承包工程急用钱为由,从被害人曹某某处骗取现金2万元。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3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对其在六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兴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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