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汉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8********,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公司**家属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以帮助他人代还信用卡本金不足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66935元、刘某某人民币224821.34元、姚某某人民币205000元、白某某人民币164877元、杨某甲人民币82156元、屈某某人民币78159元、王某甲人民币51640元、李某某人民币40792元、颜某某人民币33537元、范某某人民币22450元、王某乙人民币22321元、任某某人民币18750元、杨某乙人民币14500元、吴某某人民币9899元、陈某某人民币6750元,宋某某骗取以上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242587.34元。宋某某拿到钱后并未帮助他人代还信用卡,而是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2.书证: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3.证人贾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孔恩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卷宗7册,光盘9张。

  3.有关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