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99********,汉族,高职文化程度,甘肃省**学院学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景泰县**镇**街**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宋某某慌称自己是甘肃省**民警,还系退役军人,在与贺某某谈对象期间,以偿还借款、修车、加油等为由骗取贺某某20096元,后退赔1000元,其余赃款挥霍。
破案后,被告人宋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景泰县**镇**街**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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