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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宋某某在屯长罗某某统计本屯农户种植何种农作物需要上报领取国家种植补贴款时,为了多得粮食补贴款,宋某某产生了虚报20亩大豆补贴的想法,于是找到当时屯长罗某某虚报种植20亩大豆,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共计人民币6,400元,被告人宋某某所骗补贴款已被收缴。

经侦查,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经口头传唤至青冈县公安局,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3.证人罗某某、张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种植大豆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所骗补贴款已被依法收缴,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伟志

2020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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