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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与王某甲通过探探软件相识,之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宋某某谎称有能力为王某甲调动工作,骗得王某甲信任。王某甲多次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及蛟河市**镇**学校等地,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宋某某办理工作费用人94,000余元。所骗钱款被被告人宋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物证

手机1部

(二)书证

1.破案经过;

2.扣押清单;

3.银行交易流水;

4.情况说明;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

(三)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四)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检查笔录

(六)电子数据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平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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