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初中,务农,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通过他人在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曾某某家中茶馆内的一桌麻将机上安装可操作麻将机的作弊器。2020年10月5日21时许至2020年10月6日7时许,宋某某利用上述麻将机骗取张某某、叶某某共一万余元,其中现金六千余元。案发后,宋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在麻将机内安装作弊器的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康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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