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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0********,汉族,山东省蒙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被告人宋某某在炒黄金的QQ群中与汪某某相识,二人通过QQ相互联系。2019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谎称自己姓宋,系临沂市公务员,后又虚构临沂市工商银行副行长宋某甲、建行工作人员董某某、建设银行行长刘某某、农行业务员王某甲和王某乙、宋某某外甥女米某某等身份信息,以宋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等名义自称,通过QQ、微信等通讯方式与汪某某联系,编造存款送手机、电脑、扫地机和高额利息等事实,共骗取汪某某230000元,赃款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8日至29日间,被告人宋某某以工商银行副行长宋某甲的名义,向汪某某谎称建设银行有存款3000元半年返本金并赠送苹果8手机的活动,骗取汪某某6000元。

2、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以工商银行副行长宋某甲的名义,向汪某某谎称建设银行有存款半年返本金并并赠送电脑的活动,骗取汪某某72000元。

3、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以宋某甲的名义,向汪某某谎称其调整到农业银行任行长,农业银行有存款16000元半年返本金并赠送按摩椅的活动,骗取汪某某32000元。

4、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以宋某甲的名义,向汪某某谎称建设银行有办理过桥资金得高额利息的活动,骗取汪某某50000元。

5、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以宋某甲的名义,向汪某某谎称青岛发改委和青岛市金融办有离退休干部融资得高额利息的活动,骗取汪某某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王某甲、董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文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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