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烟台**环境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巷**号**号,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宋某某通过他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于2020年2月1日至7日,以低价出售韩国KF94口罩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3821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打赏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平台主播及个人消费等。后宋某某自动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邹影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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