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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武强******号。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09212日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3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冒充军人以张某某的身份,通过QQ与被害人哈某某相识,见面后宋某某取得哈某某信任,假装与其确定恋爱关系,以做生意、结婚为名先后骗取哈某某现金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客户交易明细、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工商银行取款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8月1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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