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16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住杭州市富阳区**镇**号。199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宋某某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某某为其丈夫变更强制措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托关系为由索要钱款。被害人王某某于2月14日在本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家中给被告人宋某某转账人民币8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玲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